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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宪法丨打破权威,走出自己的路

2022-12-01 10:14:03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马院   作者:马志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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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宪法

“鞍钢宪法在远东,在中国出现了。”

  如何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后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起初,党曾经号召学习苏联经验。但经过实践,我们党很快察觉到苏联模式的局限,认识到苏联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因此,以苏联为鉴戒,总结我们自己的经验,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建设社会主义道路的任务,就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党的八大的召开,标志着这一探索取得初步成果。

  但是,在全面的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苏联经验仍在较大程度上影响、束缚着我们,尤其是在经济建设方面。苏联模式所认可的“马钢宪法”,即以马格尼托哥尔斯克冶金联合工厂经验为代表的苏联一长制管理方法,被当时我国很多企业奉为权威性的企业管理办法,认为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而“马钢宪法”的特点是:实行“一长制”;搞物质刺激;依靠少数专家和一套繁琐的规章制度,冷冷清清地办企业;不搞群众性的技术革命。这与我国当时需要在工业战线上开展大规模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大大提高的具体实际并不相符,忽视了人民群众在生产发展中的主体地位,阻碍了工业生产力的提高。

  在这种形势下,“鞍钢宪法”应时应运而生。鞍钢,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恢复和发展起来的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是我国钢铁工业的龙头。它的生产和发展一直都受到党中央和毛泽东的高度关注。1960年3月11日,中共鞍山市委向党中央作了《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在其中结合鞍钢的生产实际汇报成绩、指出问题、总结经验。3月22日,毛泽东对该报告作了批示,高度评价了鞍钢职工的实践成果,肯定了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大搞群众运动、两参一改三结合(实行民主管理,实行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员三结合)、政治挂帅、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等原则,并将这些原则称为“鞍钢宪法”,指示要求大中企业,一切大城市都要把它当作一个学习文件,有领导地“实行伟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城乡经济技术革命运动”。之后,突破了长期执行的“马钢宪法”经验约束的“鞍钢宪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1960年5月,中共中央工业工作部在《关于全国省、市、自治区党委工业(基建)部长会议情况的报告》中表示,“鞍钢宪法”所体现的原则,大大发挥了广大职工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增强了人与人之间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大大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并且,《报告》中高度赞扬“鞍钢宪法”,认为这“实际上就是我们党领导工业企业、领导整个工业建设工作的宪法”,“应当在工业战线的广大干部和职工群众中进行深入的学习和讨论,并且认真贯彻执行”。

  从1960年起,“鞍钢宪法”在相当一段历史时期内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工业企业管理的路线方针,在生产实践中发挥着重要指导作用。周恩来、邓小平等党和国家的领导人都密切关注“鞍钢宪法”的落实情况。

  1962年6月16日,周恩来在视察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时,与一线工人亲切交谈。在了解到汽车厂正在落实“鞍钢宪法”,进行整顿和技术革新时,周恩来非常高兴,鼓励工人们“符合科学的管理制度还要承认、尊重”。文化大革命期间,周恩来指示首钢工人要坚定不移地执行毛主席的办企业路线,坚持“鞍钢宪法”的原则。在总理的关照下,工人们努力排除反革命集团的干扰,高举正确旗帜,深入开展群众运动,从一九七〇年至一九七六年,出现了一年突变、六年持续跃进的大好局面。

  邓小平在1964年7月3日检查鞍钢的经济调整工作时强调:“鞍钢贯彻‘工业七十条’要和贯彻‘鞍钢宪法’结合起来。企业无论如何要有个制度,有个规矩,有个约束的东西。”他在《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问题》的讨论稿中指出:“很多企业坚持‘鞍钢宪法’,放手发动群众,改善了企业管理,各项工作生机勃勃。”并具体提出开展群众运动,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干部必须坚持经常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广泛实行领导干部、工人和技术人员三结合等要求。

  被充分赞扬和肯定的“鞍钢宪法”,从历史上来看,不可避免地拥有大跃进时期大搞群众运动的特点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的局限。但是它的基本精神,特别是“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思想,生动地体现着我们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基本思想,并且与现代企业管理观念有诸多相通之处。欧美和日本管理学家研究认为,“鞍钢宪法”的精神实质是“后福特主义”,即对福特式僵化、以垂直命令为核心的企业内分工理论的挑战。用流行术语来说,“两参一改三结合”就是“团队合作”。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管理学教授L·托马斯明确指出,“鞍钢宪法”是“全面质量”和“团队合作”理论的精髓,它弘扬的“经济民主”恰是增进企业效率的关键之一。

  在社会主义工业企业中,工人、技术管理人员、领导干部都是企业的主人。贯彻群众路线,发挥三个主体各自的长处,密切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积极解决多方面的矛盾,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这些思想和原则,对建设好社会主义企业、发展社会主义工业是长期适用的。正是毛泽东对以鞍钢为代表的我国社会主义工业企业在生产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经验和形成的管理模式加以宏观把握与集中概括,使“鞍钢宪法”成为一个时期以来独立自主地探索我国工业企业发展模式并向所有大中型国有企业加以推广的一个重要经济思想成果。

  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已经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朝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前进,带有计划经济体制色彩的“鞍钢宪法”不能适应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它已经基本成为一个历史的名词了。但是,“鞍钢宪法”所体现的独立自主的发展思想、群众路线的正确方针,对今天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依旧拥有不可忽视的积极指导作用。

  “打破权威,走自己的路。”这也许就是“鞍钢宪法”为新时代的我们留下的最珍贵的启示。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三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109、110页。

  [2]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选集(一九四九年十月~一九六六年五月)》(第34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73、74页。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回忆邓小平》(下),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537、538页。

  [4]人民出版社资料组:《人民的好总理 纪念敬爱的周恩来同志》(中),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99页。

  [5]《胡乔木传》编写组:《邓小平的二十四次谈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48、149页。

  [6]张启华,张树军:《中国共产党思想理论发展史》(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959、9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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