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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首倡死刑“缓期执行”,让中国的法治从此有了温度

2021-12-12 09:46:19  来源: 乌有之乡   作者:耿来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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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来的律法,凡判了死刑的,就等着秋后问斩了,除了个例的“刀下留人”,能活下来的没有几个。

  新中国建立之初,毛主席提出了死刑缓期执行的主张,并且落实到司法实践中,顿时改写了中国律法的历史,让犯了死罪的人也有了活的希望。

  1951年4月30日,为转发中共中央西南局关于镇反问题的指示,毛主席起草了给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委、大中城市市委的批语,首次提出了死刑缓期执行这一司法概念,批语中说:

  “凡有血债或其他重大罪行非杀不能平民愤者,应坚决杀掉,以平民愤而利生产。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中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凡判徒刑一年以上者,一般都应组织他们劳动,不能吃闲饭。)。这个问题,即将提到五月十日在北京开会的公安人员会议上讨论,并做出决定。”

  1951年5月8日,毛主席 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决定中指出:

  “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应执行死刑的极少数人(大约占死罪分子的十分之一二),为慎重起见,一律要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此外,对于农村中的反革命亦只杀那些非杀不能平民愤者,凡人民不要杀的人一律不要杀。其中有些人亦应采取判死缓刑的政策。人民要求杀的人则必须杀掉,以平民愤而利生产。”

  中央这个决定下达不久,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上确定了“死缓”的刑名,并形成《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死缓”,从此走进了中国司法的大词典,一直延续至今,毛主席为中国司法烙上了鲜明的印记。

  1951年5月15日,毛主席为修改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所写的指示指出了镇压反革命的原则:

  “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此外还应明确地规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

  因为“死缓”这一新生事物在历史上从来没有过,因此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这样的问题,于是毛主席对此进行过多次的“司法解释”,推动了这一刑律的健康、深入、正确执行。

  1951年6月15日,毛主席为转发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通县传达贯彻死缓政策情况的报告”,起草给各中央局并转发至县委一级的批语,批语指出:

  “缓期二年执行的政策,决不应解释为对于负有血债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处死的罪犯而不处死,如果这样做,那就是错误的。我们必须向区村干部和人民群众解释清楚,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以平民愤。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

  1951年8月14日,公安部长罗瑞卿向毛主席报送《关于镇压反革命工作的报告》,报告反映:解放后遗留下来的国民党反革命残余势力大肆破坏新中国建设,在将近大半年时间里,在广大新区就有四万干部和群众中的积极分子被反革命杀害。面对严峻的形势,报告提出的当前的斗争任务中指出:“当前的斗争任务是:迅即加以收缩;对应当判处死刑者,一般以处决其中少数的罪大恶极分子为原则,其余多数均应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毛主席对这个报告很赞成,批示了两个字:

  “很好。”

  毛主席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提出,跟他一贯坚持的“慎杀”思想以及他对生命的高度尊重观有着密切的关系,是他持有的这种思想和观念的延续和必然结果。

  1948年1月18日,毛主席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决定草案《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中指出:

  “极少数真正罪大恶极分子经人民法庭认真审讯判决,并经一定政府机关(县级或分区一级所组织的委员会)批准枪决予以公布,这是完全必要的革命秩序。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必须坚持少杀,严禁乱杀。主张多杀乱杀的意见是完全错误的,它只会使我党丧失同情,脱离群众,陷于孤立。”

  1948年4月1日,毛主席在“晋绥干部会议”上发表讲话,对于死刑问题,他指出:

  “经过人民法庭和民主政府,对于那些积极地并严重地反对人民民主革命和破坏土地改革工作的重要的犯罪分子,即那些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分子,判处死刑,是完全必要和正当的。不如此,就不能建立民主秩序。但是,对于一切站在国民党方面的普通人员,一般的地主富农分子,或犯罪较轻的分子,则必须禁止乱杀。”

  1956年4月25日,毛主席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论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 的“十大关系”,在关于“革命和反革命的关系”的论述中,指出机关肃反“一个不杀,给以出路”的方针,他说:

  “六亿人民的大革命,不杀掉那些‘东霸天’、‘西霸天’,人民是不能起来的。……机关、学校、部队里面清查反革命,要坚持在延安开始的一条,就是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真凭实据的反革命,由机关清查,但是公安局不捉,检察机关不起诉,法院也不审判。一百个反革命里面,九十几个这样处理。这就是所谓大部不捉。至于杀呢,就是一个不杀。……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像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来,割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机关肃反实行一个不杀的方针,不妨碍我们对反革命分子采取严肃态度。但是,可以保证不犯无法挽回的错误,犯了错误也有改正的机会,可以稳定很多人,可以避免党内同志之间互不信任。不杀头,就要给饭吃。对一切反革命分子,都应当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有自新的机会。”

  1956年11月15日,毛主席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讲话说:

  “我们杀的是些‘小蒋介石’。至于‘大蒋介石’,比如宣统皇帝、王耀武、杜聿明那些人,我们一个不杀。但是,那些‘小蒋介石’不杀掉,我们这个脚下就天天‘地震’,不能解放生产力,不能解放劳动人民。生产力就是两项:劳动者和工具。不镇压反革命,劳动人民不高兴。牛也不高兴,锄头也不高兴,土地也不舒服,因为使牛、使锄头、利用土地的农民不高兴。”

  1957年1月,毛主席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提出“统筹兼顾,各得其所”的方针,他说:

  “我们的方针就是统筹兼顾,各得其所。包括把国民党留下来的军政人员都包下来,连跑到台湾去的也可以回来。对反革命分子,凡是不杀的,都加以改造,给生活出路。民主党派保留下来,长期共存,对它的成员给予安排。总而言之,全国六亿人口,我们统统管着。比如统购统销,一切城市人口和农村里头的缺粮户,我们都管。又比如城市青年,或者进学校,或者到农村去,或者到工厂去,或者到边疆去,总要有个安排。对那些全家没有人就业的,还要救济,总以不饿死人为原则。所有这些,都是统筹兼顾。这是一个什么方针呢?就是调动一切积极力量,为了建设社会主义。这是一个战略方针。”

  在人类社会的每一次惨烈的战争中,不可避免地都伴随着“杀伐”,伴随着这样那样的罪恶,伴随着触目惊心的暴虐,远的不说,就说现代中国的几次国内革命战争,国民党集团的“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石头要过刀,茅草要过火,人要换种。”这种充满血腥的屠杀,令人不寒而栗,千千万万的生命就此烟消云散。毛主席曾在1945年6月17日召开的“中国革命死难烈士追悼大会”上讲到国民党对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的屠杀,他说:

  “中国自有共产党以来,在二十四年里, 单共产党人就死了几十万,革命民主主义者跟我们一道反对外国的和中国的反革命势力,也成百万地牺牲了。反动派为了消灭革命力量,就采取杀人的办法,以为屠杀会使革命者退却,可以停止或缩小中国的革命运动。 他们是这样想的, 也是这样做的。但一切却和他们的主观愿望相反,事实是他们杀人越厉害,革命队伍发展就越大。 我讲这是成正比例的,是一条规律,一条不可抗拒的规律。”

  与反革命的屠杀无度相反,毛主席领导的革命的队伍,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则是以拯救生命为目的和宗旨,毛主席在治党、治政、治军过程中所倡导的是“不可错杀一个”,他的废除肉刑的政策,他的优待俘虏的政策,他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政策,无不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无不体现出毛主席内心深处的“大慈悲”情怀,中国革命从本质上来说,是“仁政”战胜“暴政”的革命,是“人类”战胜“兽类”的革命,是“人道”战胜“无道”的革命。

  毛主席说:“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像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来,割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有办法。”他所倡导的死刑缓期执行,正是体现了这种对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历经久年,有多少颗脑袋因受益于此“仁政”而得以保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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