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读到一段毛主席在1958年北戴河会议上的谈话,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他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军队靠军法治人,治不了,实际上是一千四百人的大会治了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
这段话乍一听似乎有些“反法治”,但如果我们把它放回那个特定的历史背景中,结合毛主席一贯的思想脉络,就能理解其中的深意。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段话背后的治国理念。
一、毛主席为什么说“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
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主席明确表达了对法律作用的看法。他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大跃进以来,都搞生产,大鸣大放大字报,就没有时间犯法了。对付盗窃犯不靠群众不行。
这里的关键在于,毛主席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对于“多数人”而言。他更相信习惯的力量、群众的力量。在他看来,如果一个人从小养成了良好的习惯,形成了正确的社会舆论,那么他自然就不会去犯罪,根本不需要法律来约束。正如他所说:“治安条例也靠成了习惯才能遵守。成为社会舆论,都自觉了,就可以到了共产主义了。
这种思想其实源于毛主席对群众路线的深刻理解。他始终相信,人民群众一旦被发动起来、组织起来,就能形成强大的自我约束力量。这种力量比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更有效、更持久。
二、“开会就是法”毛主席的“会议治国”逻辑
毛主席在谈话中多次强调:“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
为什么毛主席如此看重会议和决议?因为在那个年代,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往往通过会议形式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这种“会议治国”的方式,本质上是一种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体现。毛主席认为,与其让老百姓去记那些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不如通过开会、发决议的方式,把党的政策直接传达给群众,让大家知道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
刘少奇当时也插话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做办事的参考。”这句话道出了当时领导层的普遍看法——法律只是工具,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人,是党的领导,是群众的自觉。
三、“韩非子是讲法治,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
有意思的是,毛主席在谈话中还提到了韩非子和儒家。他说:“韩非子是讲法治,后来儒家是讲人治的。
但他为什么最终选择了“人治”或者说“群治”的道路?这与他所处的时代背景密切相关。1958年,新中国刚刚成立不到十年,百废待兴,社会处于剧烈变革之中。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民法、刑法都还没有正式颁布(直到1979年才颁布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完全依赖法律来治理国家或地区,既不现实,也不高效。
更重要的是,毛主席认为法律具有滞后性。社会在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法律条文很难跟上变化的节奏。而通过会议、决议、社论等方式,可以灵活、快速地应对各种新问题。正如他所说:“《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
四、从“法律虚无主义”到“依法治国”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这种思想的局限性。后来的历史证明,过度依赖“人治”而忽视法治,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这恰恰说明了法治的重要性。
在1958年之后,法律的作用被严重弱化,政策代替了法律,领导人的讲话代替了法律。这种状况直到改革开放后才逐步改变。
今天,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正是吸取了历史的教训。我们既要继承毛主席重视群众路线、重视习惯养成的合理内核,也要坚决摒弃“人治”的弊端,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五、习惯与法治并不矛盾
回到毛主席的那段话,我们其实可以从中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他说“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这句话在今天依然有现实意义。一个社会的良好秩序,确实需要公民的自觉和习惯。比如,遵守交通规则、排队等候、垃圾分类等,这些都需要长期的习惯养成,而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惩罚。
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习惯的养成需要法律的引导和保障。没有法律的底线,习惯就可能被破坏。法治和习惯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法律为习惯提供了底线保障,习惯为法律提供了社会基础。
毛主席当年说“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这反映了他对法律条文繁琐性的不满。但今天,我们通过普法教育、宪法宣传,让越来越多的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这恰恰说明,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
结语
毛主席的这段话,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反映了那个时代领导人对治国方式的思考,既有其合理性,也有其局限性。今天我们重温这段话,不是为了简单地批判或赞扬,而是为了从中汲取历史的智慧,更好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从“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到“全面依法治国”,中国走过了一条曲折而光辉的道路。这条路,我们还要继续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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